【电缆网讯】因未能按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以及2018年一季度报告,*ST抚钢继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后,再收证监会拟处罚决定。1月18日,*ST抚钢及24名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ST抚钢及24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据*ST抚钢披露的相关公告称,证监会认定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孙启等24名责任人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ST抚钢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拟决定对*ST抚钢及孙启等24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的罚款。*ST抚钢及24名责任人合计被罚总金额123万元。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先告知是一个法定的程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仍有申辩的权利,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免予或减轻处罚的可能性并不大。”“公司及相应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清晰,在前期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时,部分受处分的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以及持有的异议均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驳回,未予采纳。估计此次最终的行政处罚结果与目前披露出来拟处罚决定不会有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当时所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提出的申辩理由均为自身存在的主观因素,而非不可预期的客观原因,不能作为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正当理由,认为公司延迟披露定期报告长达2个月,且期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督促并确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能勤勉尽责,相关异议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抚顺特钢此次未能按时披露报告,主要系公司前期财务数据存在着数额巨大的“差错”,公司称追溯调整工作量较大且追溯调整事项涉及年限较长,因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告。从证监会的拟处罚决定来看,部分罚款是按法律规定的下限来执行的,应该是充分考量了实际的情况,并不算重。